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9〕22号), 为进一步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严肃培训纪律、切实改进学风,结合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和云南实际, 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员管理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必须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必须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优良传统,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一切教学活动都要坚持“姓党”原则,把提高干部政治觉悟、政治能力作为第一位的要求,教育引导学员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和中心内容,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党性锻炼、专业训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学员管理主体责任,突出全面从严治学要求,对学员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要推行培训项目负责制,在各个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者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在发放入学通知时、学员入学报到时和学习培训期间,都要对学员明确纪律要求,并将纪律要求作为培训班开班导学的重要内容;要分年度、分批次建立完善班次档案管理资料。学员所在单位和干部管理部门在学员参训前要进行纪律提醒,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再安排学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
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完善学员学籍档案,健全多方共同参与的项目评估体系,严格执行学籍、学习、考勤等规章制度,定期通报学员出勤、用餐、住宿等情况,对严格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学业证书。干部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
五、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始终把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确保政治安全作为国际合作培训学员管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遵照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外事工作有关规定,严守外事纪律,注重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不得组织既定日程以外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既定教学方案和行程安排。开展出国(境)培训前,要对学员进行统一训前辅导,了解合作国家(地区)基本情况和驻外使领馆情况;开展援外培训前,要就学员健康情况、学习培训需求、有关日程安排等情况,加强对外沟通协调, 高质量做好教学培训服务保障。
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学员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报告制度。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同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报告。
七、 学员参加学习培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集中精力学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不得擅自离校,不得在校接待以汇报工作、探望为名的各种节性来访。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应急处突、个人生病住院或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从严从紧把握,由派出单位与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提前沟通, 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重点培训班次的请销假由主办相关班次的同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批。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1/7 (未安排教学任务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节假日外出必须报备,按规定时间返校。
八、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找人“代读”,不准安排工作人员“陪读”。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九、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必须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严禁教学活动日私自在外住宿。吃在学员食堂、教学活动日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班级、支部、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十、学员外出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参加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基层“打招呼”,提出其他特殊要求,避免给基层增加负担。要注意自身形象,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尊重地方风俗习惯;严禁饮酒,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
十一、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不得以同学名义、以任何形式拉关系、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联谊活动,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等,不得利用同学关系谋取私利。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学员,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的,处理结果要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学员所在单位和干部管理部门通报或备案;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学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后,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16日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员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